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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海关新政来了!一单搞定,通关提速!降本增效直接落地

发布时间:2026-01-30 16:13:49         来源:淘钢网   33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宣布自2026年1月27日起,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此举旨在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高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标志着海关监管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一体化”运作迈出关键一步。

此次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2号),并非对原有监管模式的小幅调整,而是基于“智关强国”行动与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目标的系统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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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2026年第12号公告》

试点主要涉及以下重要内容:

 

一、试点模式与范围

本公告所称多式联运,是指货物以集装箱载运,且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或水路、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的联运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参与试点。载运货物及集装箱需符合海关相关监管办法要求,境内载运船舶需符合相应备案管理规定。

二、数据传输与申请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企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凭申请表向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手续。相关电子数据包括多式联运申请单、到货信息、离场信息等多项内容,具体填制规范详见公告附件。

三、作业流程

作业流程分为进口与出口两部分,核心在于通过电子数据传输串联各环节。进口方面,联运经营人需在原始舱单传输后提交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海关受理后即可办理申报;货物在换装、运抵等关键节点,场所经营企业需及时向海关传输到货、离场信息。出口流程类似,联运经营人需在货物申报前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并在货物出境前补充完整的出境物流信息。境内涉及多程运输的,需分段传输相关信息。

四、封志管理

多式联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施加封志并保持完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若境内段为水运或铁路运输且商业封志完好,可免施海关封志;需施加的,由货物所在地海关在监管作业场所施加。

五、特殊换装安排

若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且换装涉及铁路运输,经海关同意,换装作业可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行,由联运经营人负责信息传输,海关可派员监装监卸。

六、信息变更与异常处理

公告明确了多式联运申请单、物流信息、提运单拆分等各类变更或删除的申请主体及受理海关。对于到货、离场信息异常等情况,相关企业需及时向海关说明并按规定变更或重发数据。

七、其他事项

出口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无需运回启运地,联运经营人应在报关单撤销后向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结手续。公告同时对启运地、出境地、进境地、指运地、换装地、到货信息、离场信息等关键用语作出了明确定义。

作为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发展方向,多式联运凭借整合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潜力显著。而六六仓作为物流生态中的重要参与者,始终聚焦多式联运场景下的仓储与供应链服务优化,通过智能化仓储管理系统、全国枢纽节点的仓储网络布局,以及与铁路、港口、仓库、车队等运输枢纽的深度协同,实现货物在仓储、转运环节的无缝衔接,数据的实时共享与上下游的无缝互联互通助力多式联运模式进一步降低仓储成本、提升周转效率,为客户提供从仓储到运输的全链条一体化解决方案,推动物流行业向更高效、智能的方向发展。

海关总署2026年第12号公告启动的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试点,是落实“智关强国”行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重要举措,更是海关监管适配现代国际物流“一体化”运作的系统性革新,其通过明确试点范围、规范数据传输、优化作业流程、细化监管要求等多方面部署,打通了多式联运各环节的衔接堵点,大幅提升了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为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政策支撑、提供了监管保障,助力我国加快构建“枢纽+通道+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

声明:本文参考来源海关总署、央视网、第一财经由六六仓集团整理发布,如需转载或复制本文,请注明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