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海关新政来了!一单搞定,通关提速!降本增效直接落地
多式联运海关新政来了!一单搞定,通关提速!降本增效直接落地
此次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2号),并非对原有监管模式的小幅调整,而是基于“智关强国”行动与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目标的系统性重构。

根据海关总署《2026年第12号公告》
试点主要涉及以下重要内容:
一、试点模式与范围
本公告所称多式联运,是指货物以集装箱载运,且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或水路、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的联运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参与试点。载运货物及集装箱需符合海关相关监管办法要求,境内载运船舶需符合相应备案管理规定。
二、数据传输与申请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企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凭申请表向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手续。相关电子数据包括多式联运申请单、到货信息、离场信息等多项内容,具体填制规范详见公告附件。
三、作业流程
作业流程分为进口与出口两部分,核心在于通过电子数据传输串联各环节。进口方面,联运经营人需在原始舱单传输后提交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海关受理后即可办理申报;货物在换装、运抵等关键节点,场所经营企业需及时向海关传输到货、离场信息。出口流程类似,联运经营人需在货物申报前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并在货物出境前补充完整的出境物流信息。境内涉及多程运输的,需分段传输相关信息。
四、封志管理
多式联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施加封志并保持完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若境内段为水运或铁路运输且商业封志完好,可免施海关封志;需施加的,由货物所在地海关在监管作业场所施加。
五、特殊换装安排
若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且换装涉及铁路运输,经海关同意,换装作业可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行,由联运经营人负责信息传输,海关可派员监装监卸。
六、信息变更与异常处理
公告明确了多式联运申请单、物流信息、提运单拆分等各类变更或删除的申请主体及受理海关。对于到货、离场信息异常等情况,相关企业需及时向海关说明并按规定变更或重发数据。
七、其他事项
出口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无需运回启运地,联运经营人应在报关单撤销后向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结手续。公告同时对启运地、出境地、进境地、指运地、换装地、到货信息、离场信息等关键用语作出了明确定义。
作为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发展方向,多式联运凭借整合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潜力显著。而六六仓作为物流生态中的重要参与者,始终聚焦多式联运场景下的仓储与供应链服务优化,通过智能化仓储管理系统、全国枢纽节点的仓储网络布局,以及与铁路、港口、仓库、车队等运输枢纽的深度协同,实现货物在仓储、转运环节的无缝衔接,数据的实时共享与上下游的无缝互联互通,助力多式联运模式进一步降低仓储成本、提升周转效率,为客户提供从仓储到运输的全链条一体化解决方案,推动物流行业向更高效、智能的方向发展。
海关总署2026年第12号公告启动的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试点,是落实“智关强国”行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重要举措,更是海关监管适配现代国际物流“一体化”运作的系统性革新,其通过明确试点范围、规范数据传输、优化作业流程、细化监管要求等多方面部署,打通了多式联运各环节的衔接堵点,大幅提升了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为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政策支撑、提供了监管保障,助力我国加快构建“枢纽+通道+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
声明:本文参考来源海关总署、央视网、第一财经等,由六六仓集团整理发布,如需转载或复制本文,请注明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5-12-25
2025-12-23
2025-12-11
2025-12-10
2025-12-09
2025-12-08
2025-12-08
2025-12-05
2025-12-01
2025-12-01